我原先欠朱某5000元,我的朋友赵某想替我偿还,朱某同意。现在赵某下落不明,朱又找我要钱。我还用还朱某钱吗?
你的这种行为是债务人转移义务。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你的债务转移已经债权人朱某同意,债务已转移给了赵某。现在赵某是朱某的债务人,你已不是朱某的债务人,你没有义务再偿还朱某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