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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条规定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 讼:
  (一)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 服的;
  (二)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 者不予答复的;
  (五)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 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注: 行政诉讼法还明文规定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也可以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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