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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规定

  级别管辖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般的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 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 提起的行政诉讼, 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 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附带谈一下“应当告谁” 的问题,这里主要涉及经复议的案件 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决定, 应以原作出决定的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决定, 也可以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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