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7.侵犯知识产权案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