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敌罪(刑法第112条),是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军事利益和国家安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争期间向敌人提供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行为。所谓战时,根据本法第451条的规定,是指国家宣布进人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所谓“敌人”,是指敌对政治军事力量。武器装备,是指直接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所谓“武器装备”包括兵器、枪械、火炮、火箭、导弹、弹药、爆破器材、坦克和其他装甲战斗车辆、作战飞机、战斗舰艇、鱼雷、水雷、核武器等。所谓“军用物资”指除武器装备外供军队作战训练、施工科研、后勤保障等方面所使用的物资,如油料、药品、建材、器材、被装、车辆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主体的只能是我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但可以成为本罪共犯。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刑事责任
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处死刑;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