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第四百二十七条),是指军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挠军队指挥人员或者值班人员、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指挥和值班、值勤秩序。指挥人员、值班、值勤人员的正常执行军事职务是维护军队正常的内部秩序,保证自身安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指挥和值班、值勤秩序,导致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将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阻碍军队指挥人员、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正在执行职务的部队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
“暴力”,是指行为人对指挥、值班、值勤人员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如拳打脚踢,或者用枪械、匕首、铁器、棍棒殴打等。
“威胁”,是指行为人以暴力相挟,实行精神强制、心理压制,使指挥、值班、值勤人员产生心理恐惧,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执行任务。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是军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系正在执行军事任务的指挥、值班、值勤人员,却故意以暴力、威胁方法加以阻挠,以致对方停止、放弃、变更执行职务,或者无法正常执行职务。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