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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罪(第二百九十二条),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给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准则。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
  “聚众”是指纠集多人,拉帮结伙。
  “斗殴”是指双方互相撕打。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本罪主体。
  “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

二、处罚
  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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