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第二百九十二条),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给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准则。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
“聚众”是指纠集多人,拉帮结伙。
“斗殴”是指双方互相撕打。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本罪主体。
“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
二、处罚
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