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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一、犯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单位执行职务的的廉洁性,同时本罪也破坏了国有单位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经济往来中给予上述单位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
  二、立案标准
  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l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刑事责任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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