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刑法第247条),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
一、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侵害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是我国的一贯政策。刑讯逼供行为侵犯人权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导致冤假错案,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危害很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是指以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审讯方法。
“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
“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二、处罚
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