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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贿 罪

  行贿罪(刑法第389条),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次要客体是国有单位管理的正常活动。
  另外,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还可以表现为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上述行为须达到一定界限才能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在于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所谓不正当的利益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不应得到的利益。

  二、处罚
  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恃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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