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公告:网上文章、律师答疑、论坛观点均为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如有不妥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首席法律顾问:董维芹律师
 法律咨询电话:13383118651
 电子信箱:Donglushi@126.com
 留言QQ:164139101[点击留言]
  站内资料查寻
法规导航
网上留言咨询!
  专业频道
消防责任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消防管理制度和公共安全。消防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的安定,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我国对消防工作有着一套严格的管理监督制度。任何单位、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法规,认真搞好消防工作。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行为。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了我国《消防条例》、《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消防管理法规。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严重后果是由于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引起的。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则不构成本罪。
  “严重后果”通常是指造成了人身伤亡、死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
  “后果特别严重”是指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巨大损失。
  严重后果是因违反消防管理制度,且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执行造成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实践中多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对消防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后果特别严重”是指发生重大火灾,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巨大损失。

  
2007--2010 (C) 河北法律律师网 版权所有(如有意转载我站内容,需先给我站建立友情链接!欢迎与我站交换链接
声明:本站为公益性网站,刊载文章以共享、研究为目的;如有不妥,请与我们联系,谢谢您的支持!
法律咨询热线:13383118651 电子邮箱:Hebls888@126.com  留言QQ:164139101(单击直接留言)
网站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 网站技术支持:金桥电脑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