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消防管理制度和公共安全。消防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的安定,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我国对消防工作有着一套严格的管理监督制度。任何单位、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法规,认真搞好消防工作。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行为。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了我国《消防条例》、《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消防管理法规。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严重后果是由于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引起的。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则不构成本罪。
“严重后果”通常是指造成了人身伤亡、死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
“后果特别严重”是指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巨大损失。
严重后果是因违反消防管理制度,且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执行造成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实践中多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对消防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后果特别严重”是指发生重大火灾,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巨大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