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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法第237条第1款,第2款),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尊严和名誉。
  犯罪对象为妇女,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殴打、伤害等危及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反抗的行为。
  “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恐吓等精神上的强制,以杀害被害人、揭发隐私、毁坏名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相胁迫。
  “强制猥亵妇女”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抠摸、搂抱、鸡奸、手淫等淫秽下流手段,猥亵妇女的行为。
  “强制侮辱妇女”是指在公共场所故意向妇女显露生殖器或者用生殖器顶擦妇女身体,追逐、堵截妇女,偷剪妇女发辫、衣服等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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