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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第三百七十九条),是指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战时部队兵员管理秩序。部队的兵员管理,是完成各项任务,战时夺取作战胜利的重要保证。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国防法规定的公民应当支持国防建设的义务,严重违反了部队兵员管理制度,削弱部队战斗力,危害国防利益。有人再有其提供帮助,同样损害了部队的管理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时对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故意提供隐蔽处所、财物的行为。
  “窝藏”是指在战时帮助逃离部队的军人进行隐藏,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或处罚。
  “逃离部队的军人”是指在战时逃离部队的现役军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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