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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肇事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136条),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以下五类:(1)爆炸性物品;(2)易燃性物品;(3)放射性物品;(4)毒害性物品;(5)腐蚀性物品。这五类物品是人们生产、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在生产生活中可以给人们带来利益和便利,但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操作不当会造成严重的后果,给社会造成巨大的损失,危害社会的公共安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行为人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因没有按相关规定操作,导致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职工。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主观心理。至于行为人对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本身则既可能出于过失,也可能出于故意。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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