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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害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检查的行为。
  “毒害物质”是指以较小剂量进入人体,导致疾病或者死亡的物质,包括含有毒质的有机物或者无机物。
  “放射性物质”是指含有能自发放射出穿透力较强射线无素的物质。
  “传染病病原体”包括传染的病毒、细菌、真菌、原虫等。
  投放的方法有多种多样,如投放在供人、蓄饮用的水源,公共食堂的水缸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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