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失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生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一、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这种严重结果可能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结果。
二、处罚
依照本条规定,犯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