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一百四十条),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
“产品”,应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不包括建筑工程。
“伪劣产品”是指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不合格的产品;失效、变质的产品;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行为表现为四种情况:掺杂、掺假;以假充真,即生产者、销售者将伪造的产品冒充真正的产品;以次充好,即以质量次的产品冒充质量好的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主要表现为将没有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冒充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将超过使用期限的产品冒充没有超过使用期限的产品等。
要求销售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管是个体生产、销售者,还是单位生产、销售者,都必须达到这个数额。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生产者。
(四)主观要件
本罪往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故意以“假、劣”冒充“真、好”。
二、处罚
犯本罪,依下列规定量刑: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