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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刑法第253条第1款),是指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

一、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是侵犯了公民的民主权利,同时也侵犯了邮政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邮件和电报。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构成本罪的客观方面有两个特点:
  “私自开拆”是指非法擅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使封缄失效的行为,合法行为不在此限。
  “封缄”是指使书信、电报、印刷品的内容从外部不能了解的措施而言。
  “隐匿”是指将邮件、电报予以截留或收藏而不送交收件人的行为。所谓毁弃,是指将邮件、电报予以撕毁、湮灭或抛弃,致使他人无法查收的行为。
  “利用职务之便”是指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营业、分拣、接发、押运、投递等职务所赋予的职责条件,进行违背职责的犯罪活动。
  “邮件”是指通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印刷品、邮包、汇款通知、报刊等。
  “信件”是指信函和明信片。
  “电报”是指由电信网路传递的符号、文字等。
  (三)本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邮政工作人员,也就是国家邮电部门的干部、营业人员、分拣员、接发员、押运员、接站员、搬运员等。
  根据邮政法第8条第2款的规矩,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办邮政企业专营业务的代办人员,办理邮政此务时,亦应视为邮政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是直接故意。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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