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通信自由罪(刑法第252条),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
一、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
“通信自由”指公民享有的正当通信自由的权利。
“通信秘密”是指公民为自己的信件保守秘密,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权利。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信件,即信函和明信片。但不包括邮包、汇款通知单,也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之间的来往公函。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
“隐匿”是指把被害人的信件扣留,在一定的地点加以隐藏,不交给被害人的行为。
“毁弃”是指故意丢弃、撕毁、焚毁信件的行为。
“非法开拆”是指擅自开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信件内容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四、处罚
犯本罪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