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公告:网上文章、律师答疑、论坛观点均为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如有不妥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首席法律顾问:董维芹律师
 法律咨询电话:13383118651
 电子信箱:Donglushi@126.com
 留言QQ:164139101[点击留言]
  站内资料查寻
法规导航
网上留言咨询!
  专业频道
侵犯通信自由罪

  侵犯通信自由罪(刑法第252条),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

一、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
  “通信自由”指公民享有的正当通信自由的权利。
  “通信秘密”是指公民为自己的信件保守秘密,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权利。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信件,即信函和明信片。但不包括邮包、汇款通知单,也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之间的来往公函。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
  “隐匿”是指把被害人的信件扣留,在一定的地点加以隐藏,不交给被害人的行为。
  “毁弃”是指故意丢弃、撕毁、焚毁信件的行为。
  “非法开拆”是指擅自开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信件内容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四、处罚
  犯本罪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07--2010 (C) 河北法律律师网 版权所有(如有意转载我站内容,需先给我站建立友情链接!欢迎与我站交换链接
声明:本站为公益性网站,刊载文章以共享、研究为目的;如有不妥,请与我们联系,谢谢您的支持!
法律咨询热线:13383118651 电子邮箱:Hebls888@126.com  留言QQ:164139101(单击直接留言)
网站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 网站技术支持:金桥电脑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