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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2条),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铁路运输的安全。
  铁路运输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担负着全国最大比重的旅客和货物运输任务。铁路运输的特点是载运量大、安全、高效。铁路运输的安全连结各行各业、千家万户。铁路运输活动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就会危及公共安全,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铁路运输活动中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运营事故,情节严重的行为。
  “铁路职工”是指从事铁路运输的工作人员。包括铁路运输管理人员、维修人员、列车司机、养路工等。
  “违反规章制度”是指违反了有关铁路运营安全的各种规章制度。
  “铁路运营事故”主要是指在铁路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事故。
  “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指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等情形。
  本要件可分解为以下几个方面:
  行为必须违反同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各种规章制度。 
  必须造成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事故果。  
  严重后果必须是违章行为引起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铁路职工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主要是指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态度而言。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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