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一百四十八条),是指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公民的健康权。
犯罪对象是化妆品。
“化妆品”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的皮肤、头发、指甲、口唇等各部位,以达到清洗、护肤、美容和修饬目的日用化学工业品。
国家为加强对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制定了《产品质量法》、《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化妆品生产的卫生标准、审查批准化妆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监督、对进口化妆品的审查批准、对经营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等作了全面的规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有关化妆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不符合卫生标准”是指不符合国家制定的各促化妆品的强制性标准。
“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指:一损害容貌,即因使用劣质化妆品导致容貌变形、丑陋;二致人皮肤严重损伤;三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就可构成本罪主体。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故意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而故意销售。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