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一百四十六条),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明知生产、销售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或者其他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进行生产、销售,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家电、压力容器、易燃易爆或者其他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广大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产品。
“电器”包括家用电器,如电视机、电冰箱、电冰柜、等各种电讯、电力器材。
“压力容器”是指物体所承受的与表面垂直的作用力的容器如高压锅,压力机等。
“易燃易爆产品”是指容易燃烧和爆炸的物品如雷管、民用炸药等到。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或者销售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为结果犯,其不仅要求有生产、销售上述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而且还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可构成本罪。
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实施生产或者销售行为之一的,均可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单位也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是故意犯罪。对所生产的电器、压力容器等产品是否符合标准采取放任的态度,或者明知所生产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有关标准而仍然继续生产的;在销售环节上表现为,明知所销售的产品不符合标准而仍然予以出售的。
二、处罚
犯本条所定之罪,依其情节承担如下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据本条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