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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所谓造谣,是指为了达到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而无中生有,捏造没有事实根据的虚假信息。诽谤,是指为了达到颠覆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而散布有损于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以损害国家政权的形象。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二、刑事责任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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