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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职工劳动罪

  强迫职工劳动罪(刑法第244条),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的劳动关系和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权利。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所确立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职工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或者其他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劳动法》。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是指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如对职式进行殴打、拘禁或者以没收押金等相威胁。
  “强迫职工劳动”是指违背职工的意志,迫使其进行劳动。 
  “情节严重”能常是指因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而使职工受伤、患病的;多次强迫职工劳动而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行政处分,不思悔改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用人单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会产生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危害后果,但仍决意为之。其目的则是为了强迫职工劳动。

二、处罚
  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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