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第二百六十三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夺取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抢劫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各种财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
“暴力”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胁迫”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
“其他方法”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多次抢劫,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抢劫三次以上。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致人重伤、死亡”指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