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第二百六十七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公然夺取”指行为人当着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其他人的面,乘其不备,将公私财物夺了就跑,据为已有,其行为不使用暴力。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