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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装叛乱、暴乱罪

  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104条),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害我国家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又侵害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安全及公民的人身安全。但主要侵害的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武装叛乱,是指意图投靠境外组织或者境外敌对势力而反判国家和政府,其主要方式是采取武装手段即用具有杀性、破坏性的武器、弹药、爆炸物等进行爆炸、杀人、放火、破坏公共设施等行为。武装暴乱,是指行为人采取方式与叛乱相同,但是不以意图投靠境外组织或者境外敌对势力为目的。武装叛乱与武装暴乱的区别主要是,是否投靠或意图投靠境外组织或境外敌对势力,具有投敌叛变之性质。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武装叛乱罪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武装暴乱的主体即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人、无国籍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武装叛乱、暴乱的目的。

  二、刑事责任
  对首要分子或者因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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