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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刑法第250条),是指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和少数民族的权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的行为。
  “出版物”是指编印的报纸、杂志、图书、画册、和制作的音像制品、影视作品和电子出版物。
  “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从实践中来看,主要是指对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产、生活中逐渐行成的关于居住、饮食、服饰、婚姻、丧葬、节庆、礼仪等方面的喜好。
  情节严重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行为方式残酷、严重损害少数民族感情、造成恶劣影响。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是对出版物的出版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处罚
  犯本罪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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