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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第三百七十二条),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队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军人在我国具有很高的威信,并受到国家和人民的充分信任和优待。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民群众对军队的信任和人民军队享有的崇高声誉,冒充军队单位和现役军人招摇撞骗,攫取非法利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损害军队声誉和军人形象,干扰了军队的正常工作,影响了军政、军民关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军人的身份招摇撞骗子的行为。行为人必须同时具务以下两点;  1、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犯罪人明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会损害军人的形象和声誉,但为了非法利益仍然实施。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战时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因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引起军政、军民、军警纠纷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军队声誉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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