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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第三百九十七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为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行,国家机关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规范、约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法乱纪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职权”是指职务范围以内的权力。
  “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
  客观上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不认直地运用权力;二是过度地运用权力。
  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
  “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这种结果发生。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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