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公告:网上文章、律师答疑、论坛观点均为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如有不妥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首席法律顾问:董维芹律师
 法律咨询电话:13383118651
 电子信箱:Donglushi@126.com
 留言QQ:164139101[点击留言]
  站内资料查寻
法规导航
网上留言咨询!
  专业频道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款),是指非军职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执行职务活动。
  “军人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军人根据国家法律和军队条令、条例及本人职务和所执行的任务而进行的各项活动。
  《国防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现役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犯罪对象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军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以军人论。
  “预备役人员”,是指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公民。
  “其他人员”,是指在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机关、部队、院校、医院、基地、仓库等队列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员、工人,以及临时征用或者受委托执行军事任务的地方人员。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
  “暴力”,是指行为人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
  “威胁”,是指行为人以暴力相挟,实行精神强制、心理压制,使军人产生心理恐惧,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执行任务。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系正在执行任务的军人,却故意以暴力、威胁方法加以阻挠,以致对方停止、放弃、变更执行职务,或者无法正常执行职务。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007--2010 (C) 河北法律律师网 版权所有(如有意转载我站内容,需先给我站建立友情链接!欢迎与我站交换链接
声明:本站为公益性网站,刊载文章以共享、研究为目的;如有不妥,请与我们联系,谢谢您的支持!
法律咨询热线:13383118651 电子邮箱:Hebls888@126.com  留言QQ:164139101(单击直接留言)
网站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 网站技术支持:金桥电脑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