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款),是指非军职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执行职务活动。
“军人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军人根据国家法律和军队条令、条例及本人职务和所执行的任务而进行的各项活动。
《国防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现役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犯罪对象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军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以军人论。
“预备役人员”,是指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公民。
“其他人员”,是指在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机关、部队、院校、医院、基地、仓库等队列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员、工人,以及临时征用或者受委托执行军事任务的地方人员。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
“暴力”,是指行为人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
“威胁”,是指行为人以暴力相挟,实行精神强制、心理压制,使军人产生心理恐惧,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执行任务。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系正在执行任务的军人,却故意以暴力、威胁方法加以阻挠,以致对方停止、放弃、变更执行职务,或者无法正常执行职务。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