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军婚罪(刑法第259条第1款),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人,不包括转业军人、复员退伍军人、残废军人、人民警察,以及在军事部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工作但没有军籍的工作人员。
所谓现役军人的配偶,既包括女现役军人的丈夫,又包括男现役军人的妻子。
(二)客观要件
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公开或者秘密地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
“结婚”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结婚登记或者虽未登记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形成事实婚姻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军人婚姻关系的故意。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