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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第395条第1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国家工作人员均有固定的工资收入;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般也有不同的合法收入来源。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与自己及其家庭成员的合法收入明显不符,差额巨大,本人又不能说明并证明其来源合法,这部分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走私或者挪用公款行为相关。但是这部分财产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所得,即应推定为非法所得。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认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本人对本人占有的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差额巨大的财产是明知的。明知而占有,以不能说明并证明其合法来源,因而是故意犯罪。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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