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7条第2款),是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
“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包括军用枪支、民用枪支和公务用枪。
“弹药”是指供上述枪支所用的各种弹药。
“爆炸物”是指军用的或者民用的各种爆炸品如雷管、炸药、雷汞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枪支、弹药、爆炸物抢走的行为。
“暴力”是指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实行身体强制,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强暴行为,使其反抗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危害其人身安全的手段。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产生恐怖,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任枪支、弹药、爆炸物当场被劫走的手段。
“其他方法”是指采取暴力、胁迫之外的,与暴力、胁迫方法相当的,使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方法。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抢劫。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