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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为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这些交通工具具有机动性强、速度快、载运量大等特点。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是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对这正使用中的这些交通工具破坏,不仅给铁路、公路、水上、空中安全运输造成严重威胁,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也危及广大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并且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本罪必须是实施破坏行为足以使火车等特定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
  “倾覆”是指车辆倾倒、颠覆、船只翻沉、航空器坠落等。
  “毁坏”是指使交通工具完全报废,或受到严重破坏,以致不能行驶或不能安全行驶。
  “倾覆、毁坏危险”则指破坏行为虽未实际造成交通工具倾覆、破坏,但具有使之倾覆、毁坏的实际可能性和危险性。
  “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不仅包括正在行驶或者飞行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招经过验收,在交付使用期间,停机待用的交通工具。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破坏行为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

  二、处 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本法第119条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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