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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是指由于过失损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大型现代化交通工具。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过失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遭受破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严重后果”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包括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

  二、处 罚
  犯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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