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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一百四十七条),是指故意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
  犯罪对象仅限于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是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国家为了加强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和销售,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监督管理制度,如《产品质量法》、《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关于整顿和加强兽药管理,取缔假劣兽药的通知》、《关于加强农药管理坚决制止和取缔生产、经销假劣化肥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农药管理严厉打击制造、销售伪劣农药活动的通知》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是对国家关于农用生产资料生产、销售管理制度的侵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行为人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假种子,销售明知是假或者失去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农药”是指用于防治药、虫、草、鼠害、调节植物生长发育的农用化学药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
  “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功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兽用药品。
  “化肥”是指经化学或者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又称无机肥料,用于为农业、林业生产提供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植物必需的营养元素或者兼可改善土壤性质、提高土壤肥力的一类物质。  化肥的范围包括:化学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其他肥料。
  “种子”是指用于农业、林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芽等繁殖材料。
  本罪属于结果犯,只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能构成本罪之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处罚
  犯本条之罪,依下列情节量刑:
  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土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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