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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第一百四十一条),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明知是假药,而进行生产、销售,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利。
  犯罪对象是假药。
  “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或者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3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不符合。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
  3、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处理: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
  3、变质不能药用的;
  4、被污染不能药用的。
  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假药,专指人用药,而不包括兽用药重其他动植物用药。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不仅是指假药直接对人体有害,也包括因服用假药延误病情,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
  本罪属行为犯,只要实施该行为并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就构成本罪,不要求产生实质的后果。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的是假药,危害人体健康,但仍进行生产、销售。

二、处罚
  犯本罪,依其具体情形处罚如下: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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