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是指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经济、社会公共秩序。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违法犯罪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国际上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是有组织犯罪最为典型的一种形式。在我国近年来也有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已出现。他们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操纵一定行为或者区域的经济,有的具有暴力武装。这种组织的存在以我国的经济、社会均构成极为严重的损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组织”是指倡导、发起、策划、安排、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指挥、协调的行为。
“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自愿而积极加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即构成犯罪。
犯本罪,同时又有其他犯罪行为,分别定罪,依本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明确的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积极参加;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组织、领导。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