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公告:网上文章、律师答疑、论坛观点均为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如有不妥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首席法律顾问:董维芹律师
 法律咨询电话:13383118651
 电子信箱:Donglushi@126.com
 留言QQ:164139101[点击留言]
  站内资料查寻
法规导航
网上留言咨询!
  专业频道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是指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经济、社会公共秩序。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违法犯罪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国际上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是有组织犯罪最为典型的一种形式。在我国近年来也有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已出现。他们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操纵一定行为或者区域的经济,有的具有暴力武装。这种组织的存在以我国的经济、社会均构成极为严重的损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组织”是指倡导、发起、策划、安排、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指挥、协调的行为。
  “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自愿而积极加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即构成犯罪。
  犯本罪,同时又有其他犯罪行为,分别定罪,依本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明确的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积极参加;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组织、领导。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007--2010 (C) 河北法律律师网 版权所有(如有意转载我站内容,需先给我站建立友情链接!欢迎与我站交换链接
声明:本站为公益性网站,刊载文章以共享、研究为目的;如有不妥,请与我们联系,谢谢您的支持!
法律咨询热线:13383118651 电子邮箱:Hebls888@126.com  留言QQ:164139101(单击直接留言)
网站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 网站技术支持:金桥电脑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