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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核材料罪

  一、概念
  走私核材料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核材料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核材料的禁止进出口制度,对象是核材料。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核材料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用各种方法,躲避海关的监督、检查,企图将核材料通过国(边)境。
  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核材料的;
  (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核材料的;
  (3)与走私核材料的犯罪分子进行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条件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核材料而仍然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企图使之进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或大量走私的;走私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或者危害严重的主犯;因走私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的;造成了严重的国际影响的;等等。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武装掩护走私的,应以本罪依照本条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辑私的,应以走私核材料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进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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