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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重伤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刑法第235条),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损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
  重伤的认定应当是依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由专门的机关认定。只有行为人是因过失致他人重伤的才构成本罪。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是指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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