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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爆炸罪

  过失爆炸罪(第一百一十五条),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过失行为引起爆炸,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过失引起爆炸的行为。
  (2)过失引起爆炸的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3)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4)过失引起爆炸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者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必须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爆炸行为引起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处罚
    依照本条规定,犯过失爆炸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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