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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使用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处的其他方法,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他危险方法”是指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处的其他方法但与上述危俭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从司法实践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在:以私设电网、驾车撞入人群、制、输坏血、病毒血、以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二、处罚
  犯本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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