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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2条第2款),是指纠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同时又包括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正往依法执行解救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聚众”是指聚集多人。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暴力、威胁的方法,只要实施了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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