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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0条),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犯罪对象是妇女、儿童。
  “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这里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
  “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手段,使妇女、儿童“自愿”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
  “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
  “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
  “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
  “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首要分子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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