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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国家罪

  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1款),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所谓组织,是“广义”的,包括通过招募、雇佣,纠集、强迫、引诱等各种手段,控制多人参加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所谓策划是指为分裂国家而暗中密谋、策划,实际上是处于一种犯罪预备的状态。所谓实施,是指已经着手,个人或有组织地将策划的内容付诸行动。所谓分裂国家,是指将统一的国家分裂成几部分,在中央政府之外又另立政府,对抗中央,割据一方,并自立为国,谋取国际上承认。“破坏国家统一”是指对实现国家统一的活动和进程进行阻挠、破坏,意图使国家不能实现统一。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但在实际中,实施这种行为的,一般是那些在中央和地方窃据党、政、军重要职位的野心家、阴谋家和极端的民族主义者。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刑事责任
  犯本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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