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刑法第123条),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航空飞行安全,即不特定多数旅客和机组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运载物品和航空器的安全,以及地面上的人员和财产的安全。航空运输以其快速、安全成为人们出行、货物运输的重要交通工具。航空飞行的安全不仅关系着航空器自身人员货物的安全,还关系着航空旅客以及地面人员、财产的安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犯罪对象是航空器上的人员,是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才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会危及飞行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处 罚
犯本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