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取消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刑法第125条第2款),是指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病原体等物质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病原体等物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
“非法制造”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也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许可,私自制造的行为。
“非法买卖”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私自购买或者出售的行为。
“非法运输”指违反法律规定运输危险物质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非法从事买卖、运输核材料的活动,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按本罪论处。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即明知是危险物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