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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刑法第125条第1款),是指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对枪支、弹药和爆炸物的管理,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996年颁布的《枪支管理法》等有关法规,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实行国家管制,从而形成了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制造、买卖、运输、使用等完整的管理制度和体制。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非法制造”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制造包括制作、加工、组装、改装、拼装、修理等具体方式。
  “非法买卖”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私自购买或者出售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非法运输”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批准许可,私自在国境内从一个地方运到另一个地方的行为。其既可以通过陆运、水运或空运,亦可以是随身携带。
  “非法邮寄”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私自通过邮局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非法储存”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收藏或存积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非法从罪的,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按本罪论处。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造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买卖、运输2支以上的;制造非军用枪支成套散件1套以上或者买卖、运输2套以上的;制造非军用枪支主要零部件50件以上或者买卖、运输100件以上的;制造非军用枪支专用子弹500发以上或者买卖、运输100发以上的;虽末达到上述各项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情形,应依法追究处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的数量达到上述规定的各项最低数量标准5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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