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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搜查罪

  非法搜查罪(刑法第245条),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住宅。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和住宅的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至第113条对享有搜查权的人员、搜查的对象、地点以及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不按法律规定对公民的人身、住宅进行搜查就是非法搜查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非法搜查主要有三种情况:一种是无搜查权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个人,为了寻找失物、有关人或达到其他目的而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第二种是有搜查权的人员,未经合法批准或授权,滥用权力,非法进行搜查的;第三种是有搜查权的机关和人员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手续进行搜查的。具备上述之一的就属于非法搜查。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不能由间接故意或者过失构成。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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